公告事項

 
  • 最後更新於2023年10月16日。
  • 本產品服務屬【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所有,所提供之任何商品僅供個人學習使用,嚴格禁止任何形式之侵權行為,違反者將依法提出民事暨刑事告訴。
第1條  自主揭露│教育資訊服務

本公司定位為教育服務商,依據相關法規不得代理投資顧問、全權委託管理及針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投資建議及獲利保證。

第2條 性質聲明│學術理論研究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為非正式性學術研究,基於金融市場具有不確定性及射倖性等因素,故於公開、非公開平台所提及之內容,皆為理論推導而非數據實驗證明。

第3條  使用須知│遵守法律規範

本公司遵守相關法律規範,僅提供觀念性質之教育參考資訊,不得作為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建議或分析意見。

使用者應依據個人之風險能力、財務狀況、個人偏好等因素自行斟酌,任何投資行為所產生之風險與虧損應自行負責

第4條  退貨退款│消費保護說明

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本產品服務為「非有形媒介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故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退貨、換貨及退款

第5條  智慧財產│均受法律保護

本公司所提供之資訊、產品、服務及任何智慧財產受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保護;除事先獲得授權或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傳輸、展示、盜錄、重製、改作、洗稿、編輯、散布、出租智慧財產及轉讓、租賃、販售使用者帳號等侵害產權行為,違反者將逕行終止相關產品服務,並依法負民事暨刑事責任。

第6條  其他資訊│公開透明權益

本公司對於客戶權益極為重視,此自主揭露聲明係為保持公開透明化,並揭示權利義務關係,且無使人陷於錯誤之意圖。

相關公告事項,請查看官方網站。

若有其他問題,請諮詢客服中心。

  •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6日。
  • 本公司訂定此服務契約係為健全市場發展,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明確本公司、使用者及消費者之權利義務,茲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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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戴玄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約),指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授權於www.dashion.com網域之網站或DASHION所有之移動裝置平台(以下合稱「本平台」),使用DASHION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或移動裝置平台離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不包含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爰此,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同意以本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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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基礎架構│服務契約宗旨
第一項  為健全市場發展,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明確本公司、使用者及消費者之權利義務,茲以訂定本契約。
第二項  使用者已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超過3日以上。
 
第2條 名詞定義│契約三方角色
第一項  本約所稱公司,係指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
第二項  本約所稱使用者,係指任何使用本公司之公開或非公開之服務者,包含消費者。
第三項  本約所稱消費者,係指涉及本公司所提供商品服務之交易關係者。
第四項  有關本公司基本資料,列為以下各款:
一、公司名稱: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DASHION)。
二、稅籍編號:94135277。
三、營業處所:桃園縣桃園區縣府路110號四樓之一。
四、負責人:江忻璇。
五、聯絡電話:0930-648073。
六、聯絡信箱:service@dashion.com。
 
第3條 契約效力│認定意思表示
第一項  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本公司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購買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本契約成立。
第二項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三項  使用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渠法定代理人代理,本約始生效力。
第四項  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經渠法定代理人同意,本約始生效力。
第五項  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訂立本契約條款前,應主動告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六項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4條 服務範圍│界定分類說明
第一項  本服務內容包含下列各款:
一、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網站:www.dashion.com及DASHION所有之網站。
二、本公司提供服務之適用對象:不限。
三、本公司提供服務之教學內容:以教育為性質之商品服務。
四、本公司提供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及贈送之教學課程數量,依本約「服務方案」所載。
第二項  本約所稱服務,分為公開服務及非公開服務。
第三項  公開服務,係指商家於社群媒體、通訊媒體、官方網站所為之行銷服務,包含但不限於貼文、留言、限時動態等。
第四項  非公開服務,係指商家與使用者為建立、維護或終止交易關係所為之商品服務。
 
第5條 設備規格│建議使用要求
第一項  為締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良好體驗,使用者之電子設備應具備所以下各款所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如使用者之設備無法滿足基本規格及要求,使用者應知悉可能會造成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
一、作業系統:電腦為Windows 11、Mac OS 10.13;手機為iOS 14、Android 7。
二、瀏覽器:Chrome 75、Firefox 68。
三、網路速度:光纖網路 2M、行動網路 4G。
第二項  使用者連結本平台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本公司所提供者外,應由使用者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使用者所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使用者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第三項  本公司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使用者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使用者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6條 服務聲明│教育資訊服務
第一項  本公司性質定位屬資訊服務商,致力於提供教育資訊服務,故聲明不代理投資顧問、全權委託管理及針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投資建議及獲利保證。
第二項  本公司遵守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之所有法律規範,非經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業法、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許可,不得經營相關核准業務。
第三項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為學術性研究,基於金融市場具有不確定性因素,故於公開、非公開平台所提及之內容,皆為學術理論推導而非數據實驗證明。
第四項  本公司遵守相關法律規範,僅提供觀念性質之教育參考資訊,不得作為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建議或分析意見。使用者應依據個人之風險能力、財務狀況、個人偏好等因素自行斟酌,任何投資行為所產生之風險與虧損應自行負責。
第五項  有關本公司於金融監督之規定,依本公司官方網站最新公告「金融監督聲明」之規定辦理。
 
第7條 產權聲明│尊重智慧財產
第一項  本公司於商標之標識、名稱及於著作之交易系統、設計流程結構、文字、圖片、影片、音樂、軟體、程式碼、網頁設計、版面設計等,皆受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等其他相關法律保護。
第二項  本公司之所有產權,除事先獲得授權或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傳輸、展示、盜錄、重製、改作、洗稿、編輯、散布、出租智慧財產及轉讓、租賃、販售使用者帳號等侵害產權行為,違反者將依法負民事暨刑事責任,並逕行終止相關服務。
第三項  有關本公司智慧財產,依本公司官方網站最新公告之「智慧財產規範」辦理。
 
第8條 服務使用│使用服務規範
第一項  本公司授權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本約各產品服務章節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  本公司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消費者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第三項  本公司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消費者無法繼續使用者,本公司應賠償消費者無法使用之損失。
第四條  未經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消費者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其相關規事項依本約「產權保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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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開服務】
第9條 服務平台│列舉媒體平台
第一項  本公司提供之公開服務於各社群媒體、通訊媒體平台或以所註冊商標所為之載體,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平台:
一、TIKTOK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tiktok.com/。
二、小紅書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xiaohongshu.com/。
三、YOUTUBE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youtube.com/。
四、INSTAGRAM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instagram.com/。
五、THREADS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threads.net/。
六、LINE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line.me/。
七、官方網站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www.dashion.com/。
第二項  本公司於任一平台使用多組帳號服務者,適用之。
 
第10條 資訊來源│外部內部素材
第一項  公開服務所使用之主題、版面、內容、文字、音訊、影像等素材分為內部素材與外部素材。
第二項  外部素材資訊來源為本公司向第三方版權資料庫平台所購買,且經授權可使用於商業範圍。
第三項  內部素材資訊來源為本公司經聘僱、委任或承攬業務所開發,且經審查符合最新法律規範。
 
第11條 資訊性質│正確及參考性
第一項  本公司所提供資訊之正確性,係根據市場情況、科學常理及個人心證經驗所推導而成之參考資訊;因具有主觀觀點及不確定性,故無法保證為最新或正確資訊。
第二項  本公司所提供資訊之參考性,係屬為非正式學術性質,並無使人陷於錯誤、提供分析意見或作成投資建議等違反法律之行為,使用者應自行判斷或向專業機構諮詢。
第三項  本公司負有維護所提供之資訊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使用者通知或本公司知悉內容錯誤,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第12條 言論規範│媒體平台秩序
第一項  使用者於使用本公司相關媒體平台或網站時,應遵守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二項  使用者不得利用本網站實施違反法律或非道德所允許之活動,包含但不限於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詐欺、虛假、色情、威脅、騷擾、侮辱、恐嚇、毀謗、使人陷於錯誤、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行為、文字、圖片或影像。
第三項  前項違反者,依本約「應變處分」章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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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公開服務】
【第一節 商品服務】
第13條 商品服務│服務內容範圍
第一項  本公司之非公開服務內容包含下列各款:
一、線上課程CONTENT交易系統30課,以下簡稱線上課程。
二、其他以本公司名義為之非公開服務。
第二項  前項所指非公開服務,包含服務諮詢、訂單處理及消費保護等衍生行為。
 
【第三章 非公開服務】
【第二節 線上課程】
第14條 線上課程│服務內容說明
第一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設備規格:同本約「設備規格」之規定。
第二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服務網址:https://www.dashion.com/。
第三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服務內容:CONTENT交易系統。
第四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服務方案:「【完整版】第01-30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分期-上】第01-15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及「【分期-下】第16-30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共三組。
第五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免費試讀:「第00單元」及「第26單元」。
第六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使用性質:僅供消費者個人使用。
第七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內容性質:同本約「資訊性質」之規定。
第八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商品性質:一次性計時制商品。
第九項  有關線上課程之商標權、著作權及使用者之帳號管理,適用本約產權保護之規定。
 
第15條 服務方案│選擇規格配置
第一項  線上課程「【完整版】第01-30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服務方案之售價為新台幣貳萬玖千捌百元整,另附贈「第00單元」。
第二項  線上課程【分期-上】第01-15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服務方案之售價為新台幣壹萬貳千捌百元整。
第三項  線上課程【分期-下】第16-30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服務方案之售價為新台幣壹萬玖千捌百元整,另附贈「你好,贏家」。
第四項  本條前三項之售價包含授權使用費用,有關授權依本約「授權規範」規定辦理。
第五項  本條前三項之情形,本公司提供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第六項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以「贈品」為名義,向消費者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
第七項  本公司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同前項規定。
第八項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第九項  其他因海外交易手續費、信用卡交易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消費者應自行承擔。
 
第16條 訂單流程│線上課程交易
第一項  消費者於建立訂單時,應依官方網站電子商務系統以LINE通訊平台綁定會員。
第二項  消費者於建立訂單時,應依官方網站電子商務系統提供GMAIL電子郵件帳號。
第三項  消費者應依官方網站電子商務系統指示完成訂單建立,且確實詳閱本公司官方網站之最新公告事項,經點選確認視為同意。
第四項  消費者應於訂單流程時,自行註冊、登入或使用渠社群媒體、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本公司將以此作為「資訊安全憑證」;有關資訊安全憑證依本約「資安憑證」之規定辦理。
 
第17條 交易流程│線上課程交易
第一項  民事依習慣,本公司為供給方、消費者為需求方;但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二項  消費者為需求方,應依前條規定提出需求。
第三項  本公司為供給方,得依前項需求提供服務。
第四項  本公司提供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出貨方式分為以下二款:
一、離線下載。
二、線上觀看。
第五項  供給方及需求方於線上課程交易完成之時,以第一次出貨為準。
第六項  雙方同意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一次全部繳納。
 
第18條 出貨流程│供給需求交易
第一項  前條所稱離線下載之出貨方式,依以下各款步驟辦理:
一、消費者依據本約所規定之流程提出需求。
二、本公司依據本約所收到之GMAIL電子郵件帳號,寄送可供下載之檔案連結。
第二項  前條所稱線上觀看之出貨方式,依以下各款步驟辦理:
一、消費者依據本約所規定之流程提出需求。
二、本公司依據消費者所選擇之服務方案,於YOUTUBE影音平台建立私人影片之播放清單。
三、本公司藉由LINE通訊平台,將前項播放清單連結傳送至LINE聊天室。
四、第四項所使用之私人影片,其開放閱覽權之檢查資訊安全憑證為「訂單流程」消費者所提供之GMAIL電子郵件。
五、消費者應使用所提供給本公司之GMAIL電子郵件帳號登入,始得閱覽線上課程。
 
第19條 授權規範│線上課程使用
第一項  本公司所提供之線上課程為本公司財產所有。
第二項  本公司得依消費者所購買之服務方案授權消費者使用。
第三項  本公司於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授權使用範圍,僅為閱覽權且僅供消費者本人個別使用。
第四項  本公司於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授權使用次數,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使用不計次數。
第五項  本公司於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授權使用期間,依本約「期間定義」之規定辦理。
 
第20條 資安憑證│線上課程帳號
第一項  消費者對於其資訊安全憑證,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第二項  消費者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第三項  使用消費者之資訊安全憑證,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消費者之行為。
第四項  經發現資訊安全憑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本公司或消費者應立即通知相對人。
第五項  經確認資訊安全憑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本公司應立即暫停該資訊安全憑證之使用,並接受消費者更換其資訊安全憑證。
第六項  消費者之資訊安全憑證遭第三人惡意使用之情形者,依本條第一項之妥善保管義務論。
第八項  消費者之資訊安全憑證係為本人惡意使用之情形者,依本約「應變處分」章節之規定辦理。
第九項  有關惡意使用之定義,係指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準用民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項  消費者依本契約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企業經營者請求更正。如因消費者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第21條 期間定義│期間時段定義
第一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交易完成定義,為本公司完成第一次出貨之時。
第二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授權使用期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滿一年;期間屆滿之時,若無其他理由則再延長一年期間,且再延長不計次數。
第三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消費申訴期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滿一年;有關消費申訴服務依「消費保護」章節規定辦理。
第四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保固換貨期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滿一年;有關保固換貨服務依「消費保護」章節規定辦理。
第五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售後諮詢期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滿一年;有關售後諮詢服務依「消費保護」章節規定辦理。
  
【第三章 非公開服務】
【第三節 消費保護】
第22條 消費保護│公示善良管理
第一項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章節。
第二項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章節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三項  本公司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四項  本公司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23條 履約保證│數位商品保護
第一項  本公司對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線上觀看出貨方式,設有履約出貨期間。
第二項  前項履約出貨期間,自消費者依本約指示完成建立訂單起,本公司應於72小時內完成出貨。
第三項  前項履約出貨期間,因發生錯誤或有特別情形者不適用之;且本公司應向消費者說明理由並盡速辦理出貨。
第四項  前項所稱發生錯誤或有特別情形者,係指本公司與消費者本於善良管理而發生不可抗力之情事。
第五項  本公司應提供具有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第六項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立即於五日內更正或修復之。
第七項  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消費者得提出消費申訴請求補償之。
第八項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二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本公司就超過金額部分,將依信託法規定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或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作為履約保證之內容。
 
第24條 暫停處理│暫停服務情形
第一項  本公司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第二項  本公司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25條 退款退貨│合理例外適用
第一項  本公司所提供之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屬「非有形媒介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故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第二項  因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適用,故有關消費者之退款請求,依「消費申訴」之規定辦理;但自交易完成之日起逾一年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第三項  因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適用,故有關消費者之退貨請求,依「保固換貨」之規定辦理;但自交易完成之日起逾一年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第26條 消費申訴│消費爭議處分
第一項  本公司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申訴服務。
第二項  消費者欲對本公司所提供之線上課程商品服務提出退款或其他非諮詢之申訴,應向本公司提出消費申訴。
第三項  消費者提出消費申訴之格式,應以電信撥打至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寄件至聯絡信箱或撰寫書面文件寄送至營業處所。
第四項  消費者提出消費申訴之內容,應詳細說明服務方案、訂單編號、交易金額、交易時間及請求退款或退貨之正當理由。
第五項  本公司對於消費者所提出之消費申訴,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日內採取合理之處分,並得保存相關證據備查。
 
第27條 保固換貨│提供換貨服務
第一項  本公司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保固換貨服務。
第二項  消費者於保固換貨期間內,得向本公司提出換貨請求一次;但經換貨無法有效解決問題者,得再提出換貨請求一次;但再請求以一次為限。
第三項  消費者提出換貨請求之格式,得以通訊訊息為之並不限於書面請求。
第四項  消費者提出換貨請求之內容,應詳細說明服務方案、訂單編號、交易金額、交易時間及請求換貨之正當理由。
第五項  換貨之處理流程依以下各款步驟辦理:
一、消費者依規定提出換貨之請求。
二、本公司註銷或刪除原貨之資訊。
三、本公司依「交易流程」及「出貨流程」之規定,重新辦理發貨
四、換貨後之服務或權益不變;惟「期間定義」不另重新計算。
 
第28條 售後諮詢│商品諮詢服務
第一項本公司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售後諮詢服務。
第二項售後服務之服務範圍,消費者有購買行為事實且交易完成後,對於商品所提出之相關諮詢;但不包含線上課程內容之觀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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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應變處分】
第29條 產權規範│明定禁止行為
第一項  有侵害本公司財產權之疑慮情形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對行為人或關係人之契約關係至完成調查止。但疑慮之證據力應達「有事實足認」程度。
第二項  有侵害本公司財產權之屬實情形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對行為人或關係人之契約關係,行為人或關係人應負本公司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另負擔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三項前項違約金金額,由本公司依行為人所生之危害情節合理認定。
第四項  本公司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名譽、營業秘密、產品服務、財務資金等。
 
第30條 行為規範│明定禁止行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為維護公共秩序或公平交易,得通知行為人限期改正,其情節重大且經本公司通知行為人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行為人或關係人應負本公司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另負擔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一、資訊安全憑證係為本人惡意使用之情形者。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者。
二、干擾、中斷或從事含有惡意電腦程式等侵害本網站本網站、伺服器、營業資料之行為。
三、偽造訊息來源或以任何方式干擾傳輸來源之認定。
四、追蹤他人或其他干擾他人或為前述目的蒐集或儲存他人之個人資訊。
五、未經授權之情形下,進入本公司之使用者服務系統或網路、冒用他人之帳號,或偽造寄件人辨識資料而傳送郵件。
六、利用本公司網站或名義,上載、張貼、傳輸或散佈任何含有電腦病毒或任何對電腦軟、硬體產生中斷、破壞或限制功能之程式碼之資料。
七、利用本公司網站或名義,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詐欺、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色情、賭博、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之檔案。
八、利用本公司網站或名義,從事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虛假不實、引人犯罪之訊息,包含涉及販賣槍砲、刀械、毒品、禁藥、盜版軟體、參與賭博或其他法令所禁止販賣之物品。
九、利用本公司網站或名義,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連鎖信、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十、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平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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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31條 契約變更│變更契約情形
第一項  本公司修改本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
第二項  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第三項  消費者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32條 契約終止│終止契約情形
第一項  當事人於服務期間屆滿時,契約即告終止。
第二項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消費者本人或所指定之人未閱覽或使用服務內容、服務導覽或試讀單元者,消費者得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但服務為一次性計時制商品者,不適用之。
一、開課日前終止合約,應全額退還該課程消費者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
二、開課日後,合約生效日起7日內終止合約,應返還該課程消費者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20%。
三、開課日後,合約生效日起第8日至第 14 日以內始終止合約者,應返還該課程消費者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10%。
四、開課日後,合約生效日起第15日終止合約者,該課程消費者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不予退還。
第三項契約終止後,本公司應依前項之方式,結算、撥付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第33條 契約附件│附件契約效力
第一項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項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適用。
第三項  本契約成立時,本公司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消費者下載、列印儲存或依消費者請求以書面寄送。
 
第34條 其他附則│規範管轄解釋
第一項  本約係由使用者與本公司共同簽訂,適用於使用者在本網站之全部活動。
第二項  本約之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則應該認為該條款可與本使用者條款其他條款相分割,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本使用者條款的其他條款仍然保有完全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第三項  本約有規範不足之處,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或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辦理。
第四項  使用者與本公司如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爭議,使用者與本公司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6日。
  • 本公司訂定此金融監督聲明,係為維護使用者權益及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之商業名譽,特此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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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融監督聲明(以下簡稱本聲明),指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授權於dashion.com網域之網站或DASHION所有之移動裝置平台(以下合稱「本平台」),所為之商業運營。爰此,針對本公司營運性質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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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基礎架構│金融監督宗旨
第一項  本聲明係為維護使用者權益及本公司商業名譽,依據「戴玄服務契約」訂定之。
第二項  本公司接受各級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法律規範,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經濟部及桃園市政府。
 
第2條 營業項目│經營營業項目
第一項  本公司所經營之營業項目,依據向行政院經濟部申請核准之項目為以下各款:
一、營業項目代碼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二、營業項目代碼I301020,資訊處理服務業。
三、營業項目代碼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四、營業項目代碼I103060,管理顧問業。
五、營業項目代碼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六、營業項目代碼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七、營業項目代碼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八、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項  本公司遵守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主管之所有法律規範,前項所經營之各營業項目,皆不涉及應經由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經營之核准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業法、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
第三項  本公司遵守行政院教育部主管之所有法律規範,本條第一項所經營之各營業項目,皆不涉及應經由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經營之特許營業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等。
第四項  本公司接受政府部門各級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但不得逾越合法、合理或正當之範圍。
 
第3條  商業定位│教育資訊服務
第一項  本公司定位為教育服務商,致力於提供教育資訊服務,故不得有以下各款行為:
一、經營投資顧問之相關業務。
二、經營投資信託之相關業務。
三、經營獲利保證之相關業務。
第二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投資顧問,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係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行為者。
第三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投資信託,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係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之行為者。
第四項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獲利保證,依據銀行法係指「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行為者。
 
第4條 資訊性質│非正式性學術
第一項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性質屬非正式性學術研究,基於金融市場具有不確定性及射倖性等因素,故於公開、非公開平台所提及之內容,皆為非正式性學術之理論推導且非數據實驗證明。
第二項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功能為觀念性質之教育參考資訊,不得作為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建議或分析意見,故非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投資顧問。
第三項  使用者應依據個人之風險能力、財務狀況、個人偏好等因素自行斟酌,任何投資行為所產生之風險與虧損應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5條 資訊責任│正確及參考性
第一項  本公司所提供資訊之正確性,係根據市場情況、科學常理及個人心證經驗所推導而成之參考資訊;因具有主觀觀點及不確定性,故無法保證為最新或正確資訊。
第二項  本公司所提供資訊之參考性,係屬為非正式學術性質,並無使人陷於錯誤、提供分析意見或作成投資建議等違反法律之行為,使用者應自行判斷或向專業機構諮詢。
第三項  本公司負有維護所提供之資訊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使用者通知或本公司知悉內容錯誤,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第6條 資訊來源│外部內部素材
第一項  公開服務所使用之主題、版面、內容、文字、音訊、影像及資訊內容等素材分為影音輔助素材與內容著作素材。
第二項  影音輔助素材之資訊來源為本公司向第三方版權資料庫平台所購買,且經授權可使用於商業範圍。
第三項  內容著作素材之資訊來源為本公司經聘僱、委任或承攬業務所開發,且經審查符合最新法律規範。
 
第7條 其他附則│規範管轄解釋
第一項  本聲明係由使用者與本公司共同簽訂,適用於使用者在本網站之全部活動。
第二項  本聲明之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則應該認為該條款可與本規範之其他條款相分割,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本聲明之其他條款仍然保有完全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第三項  本聲明有規範不足之處,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或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辦理。
第四項  使用者與本公司如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爭議,使用者與本公司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項  本公司對本聲明內容保留最終解釋權。
  •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6日。
  • 本公司訂定此智慧財產規範,係為維護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並以明確相關權利義務,茲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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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智慧財產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指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授權於dashion.com網域之網站或DASHION所有之移動裝置平台(以下合稱「本平台」),使用DASHION所生之任何無形資產。爰此,針對無形資產之智慧財產部分,使用者同意以本規範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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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基礎架構│智慧財產宗旨
第一項  本規範依戴玄服務契約為維護本公司之資產,針對無形資產之智慧財產部分,明確相關權利義務,茲以訂定本契約。
第二項  本公司於本網站及各平台所生之任何無形資產,均受有法律保護。
第三項  本公司之產權,經授權方得使用,有關授權依本規範「授權管理」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契約定位│認定意思表示
第一項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規範為基本約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規範應適用於全部使用者。
第二項使用者開始瀏覽或使用本網站之任一部分或全部功能時,視為使用者已閱讀並同意接受本網站之公告事項。
第三項使用者不同意本規範之任一部分或全部,請使用者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
第四項使用者同意於必要時本公司得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修改或變更本規範之內容,並透過本網站公佈最新之智慧財產規範,不另作個別通知。
 
第3條 契約效力│民事法律身分
第一項  使用者應以有效之法律身分瞭解並同意本規範而使用本網站。
第二項  使用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渠法定代理人代理,本規範始生效力。
第三項  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經渠法定代理人同意,本規範始生效力。
第四項  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訂立本契約約定前,應主動告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五項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規範不生效力。
 
第4條 產權所有│產權之所有權
第一項  本公司對於以下無形資產,具有所有權:
一、著作權,包括但不限於語文、音樂、戲劇、美術、攝影、圖形、視聽、聲音、建築、表演、電腦程式等著作權所保護之客體。
二、商標權,依據本公司申請商標權所保護之客體。
三、專利權,依據本公司申請專利權所保護之客體。
四、其他以本公司名義所為之無形資產。
五、其他有事實足認為本公司所有之無形資產。
第二項  本公司聘請受聘人所完成之產權,以本公司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所有人,非經本公司授權,受聘人不得使用。
第三項  前項之產權情形,本公司與受聘人無約定者,依本規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第5條 產權行為│產權之行為權
第一項  本公司對於前條之無形資產,具有以下各款行為權:
一、著作人格權,包括但不限於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行為權。
二、著作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直接或行為權。
三、商標行為權,依據商標法所保護之直接或間接行為權。
四、專利行為權,依據專利法所保護之直接或間接行為權。
五、民事請求權,依據民法第767條之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
六、其他為維護本公司無形資產且無違反法律之行為權。
第二項  使用者欲使用本公司之無形資產,
第三項  對於使用者之不法侵害,本
 
第6條 授權管理│授權管理規範
第一項  有關授權之性質,應依由本公司以契約關係為之;包括但不限於戴玄服務契約、使用者條款、隱私權政策等。
第二項  有關授權之範圍,應於契約載明受讓人、授權客體、使用權利、限制條件等資訊。
第三項  有關授權之方式,不限於公告、電子訊息或書面契約等;有書面契約者,依書面契約論。
第四項  本公司之商品服務皆屬本公司所有,非經本公司授權同意不得商用;未說明者,依個人使用論。
第五項  使用者欲使用本公司之商品服務,應採取以下各款之一規定辦理:
一、依據戴玄服務契約同意授權。
二、事先經由本公司同意授權。
三、另以合作契約訂定之。
 
第7條 救濟受理│受理權利維護
第一項  使用者所使用之智慧財產權有受本公司侵害之虞者,請盡速與本公司聯絡。
第二項  前項情形,使用者得提供遭受侵害之權利證明、案情描述及聯絡方式等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第8條 維護權利│準用服務契約
對於不法侵害之情形者,公司得採取應變處分、違約金、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要求或行為,並準用戴玄服務契約之規定。
 
第9條 其他附則│規範管轄解釋
第一項  本規範係由使用者與本公司共同簽訂,適用於使用者在本網站之全部活動。
第二項  本規範之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則應該認為該條款可與本規範之其他條款相分割,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本規範之其他條款仍然保有完全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第三項  本規範有規範不足之處,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或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辦理。
第四項使用者與本公司如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爭議,使用者與本公司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項  本公司對本規範內容保留最終解釋權。
  •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6日
  • 歡迎各位使用者,為了讓您能夠安心的使用本網站的各項服務與資訊,特此向您說明本網站的使用者條款,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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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使用者條款(以下簡稱本約),指由「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保障使用者於DASHION官方網站(以下簡稱「網站」)權益所建置、維護及營運。使用本網站之使用者,應詳細閱讀使用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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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基本條款│使用條款宗旨
第一項  為保障使用者與本公司之權益,茲已訂定本約。
第二項  本網站是由本公司所建置,以向使用者提供本公司之各產品服務、商務合作、客服諮詢等商業功能。
 
第2條 名詞定義│使用者之定義
第一項  本約所稱之使用者,係指瀏覽、使用或填寫網站聯絡表單之任何人。
第二項  前項所稱之使用者,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法人、合夥事業或任何企業實體、法人、團體、合夥事業、任何實體連結或使用本網站之人。
 
第3條 契約定位│認定意思表示
第一項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約為基本條款,除法令或本使用者條款另有規定外,本約應適用於全部使用者。
第二項  使用者開始瀏覽或使用本網站之任一部分或全部功能時,視為使用者已閱讀並同意接受本網站之公告事項。
第三項  使用者不同意本使用者條款之任一部分或全部,請使用者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
第四項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有權在必要時單方面修改或變更本使用者條款之內容,並透過本網站公佈最新之使用者條款,不另作個別通知。
 
第4條 契約效力│民事法律身分
第一項  使用者應以有效之法律身分瞭解並同意本約而使用本網站。
第二項  使用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渠法定代理人代理,本約始生效力。
第三項  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經渠法定代理人同意,本約始生效力。
第四項  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訂立本契約條款前,應主動告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五項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5條 資訊提供│使用資訊管理
第一項  使用者知悉使用本服務時,即視同使用者同意本公司依據「使用者條款」及「隱私權政策」所蒐集、處理與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第二項  使用者應依規定登記個人資料,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以獲得本公司之完整產品、服務介紹、商業合作、求職諮詢、客服諮詢。但不得利用假冒、偽造、惡意錯誤等違反公序良俗之個人資料。
第三項  使用者應同意於使用過程中之所有資料記錄,均以本服務資料庫所儲存之電子資料為準,如有糾紛或訴訟,同意以本公司之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
第四項  使用者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本網站,本公司不因此為使用者負擔其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項  使用者並應保證本公司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6條 資訊處理│公司資訊管理
本公司尊重使用者之隱私權,並致力於保密使用者之個人資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有關資訊隱私依「隱私權政策」之規定辦理。
 
第7條 權利義務│遵守法律規定
第一項  使用者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不得利用本網站或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平交易之行為。
第二項  使用者在本網站上所刊載或私下傳送的資訊、資料、文字、軟體、音樂、音訊、照片、圖形、視訊、信息或其他資料(下稱「使用者內容」),本公司並未事先過濾或審查其內容,對於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完整性等,均由使用者內容之提供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不負任何擔保或賠償之責。
第三項  使用者內容為使用者之行為,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之義務,但不為使用者內容負責,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錯誤或遺漏,及經由本公司所張貼、傳送或發送電子郵件等所衍生之一切損失或損害。
第四項  使用者應知悉並同意,本公司得依據法律的要求,或基於以下各款合理必要範圍內,認定必須將使用者的帳號資訊、資訊內容、使用者資料或資訊加以保存或揭露予政府機關、司法警察或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時,得加以保存及揭露:
一、遵守法令或政府機關之要求。
二、經第三人提出相關證據而請求預防、除去侵權行為或其損害賠償。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其他為保護本公司、使用者及一般公眾生命、身體、自由、權利、財產安全之情形
第五項  有關使用者行為規範之應變處分,準用「戴玄服務契約」之規定。
 
第8條 系統故障│更新維護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停止、中斷提供本網站,使用者不得因此請求賠償或補償:
一、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
二、對本網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三、使用者有任何違反法令、本使用者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約定之情形。
四、因第三人之行為、非本公司所得以控制之事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網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五、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所致之網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六、因本公司自身業務考量,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合併、結束營業等。
 
第9條 外部連結│管理服務範圍
第一項  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協力廠商提供其他程式或網路資源之連結時,使用者將可能因此連結至其他業者所經營之程式或網站,惟本公司與該等業者並無任何關係。該等程式或網站上之商標權及其他權利仍歸相關權利人所有,本公司並未取得或授權使用者使用該等權利。
第二項  其他業者經營之程式或網站均由該業者自行負責,非屬本公司所控制或負責之範圍,本公司亦不擔保該等程式或網站內容的正確性、即時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及完整性。
第三項  本公司毋須為使用者連結至其他程式或網站所生之任何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隨時得與其他公司、廠商等第三人合作,由其提供內容或超連結於本服務上進行曝光或刊登,本公司於刊登時將註明內容提供者,為尊重內容提供者之智慧財產權,本公司對其所提供之內容並不做實質審查或修改,亦不對該等內容之適法性或正確性負擔任何責任。
 
第10條 其他附則│規範管轄解釋
第一項  本約係由使用者與本公司共同簽訂,適用於使用者在本網站之全部活動。
第二項  本約之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則應該認為該條款可與本使用者條款其他條款相分割,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本使用者條款的其他條款仍然保有完全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第三項  本約有規範不足之處,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或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辦理。
第四項  使用者與本公司如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爭議,使用者與本公司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五項  本公司對本約內容保留最終解釋權。
  •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6日
  • 本公司對使用者的隱私權持重視的態度,並致力於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訊,確保用戶之資料得到妥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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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隱私權政策(以下簡稱本約),指由「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保障使用者於DASHION官方網站(以下簡稱「網站」)有關隱私權之權益所建置、維護及營運。使用本網站之使用者,應詳細閱讀隱私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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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基本政策│政策保護宗旨
第一項  隱私權保護政策內容,包括本網站如何處理在使用者使用網站服務時收集到的個人識別資料。
第二項  隱私權保護政策不適用於本網站以外的相關連結網站 ,也不適用於非本網站所委託或參與管理的人員。
 
第2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第一項  當使用者造訪本網站或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功能服務時,本公司將視該服務功能性質,請使用者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並在該特定目的範圍內處理及利用使用者的個人資料;非經使用者書面同意,本網站不會將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項  本網站在使用者使用服務信箱、問卷調查等互動性功能時,會保留使用者所提供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聯絡方式及使用時間等。
第三項  於一般瀏覽時,伺服器會自行記錄相關行徑,包括使用者使用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做為本公司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依據,此記錄為內部應用,決不對外公佈。
第四項  為提供精確的服務,本公司會將收集的問卷調查內容進行統計與分析,分析結果之統計數據或說明文字呈現,除供內部研究外,本公司會視需要公佈統計數據及說明文字,但不涉及特定個人之資料。
第五項 使用者可以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請求,以更正或刪除本網站所蒐集使用者錯誤或不完整的個人資料。
除非取得使用者的同意或其他法令之特別規定,本網站絕不會將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揭露於第三人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第3條 資料保護│資訊安全防護
第一項  本網站主機均設有防火牆、防毒系統等相關的各項資訊安全設備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加以保護網站及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採用嚴格的保護措施,只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使用者的個人資料,相關處理人員皆簽有保密合約,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者,將會受到相關的法律處分。
第二項  因業務需要有必要委託其他單位提供服務時,本網站亦會嚴格要求其遵守保密義務,並且採取必要檢查程序以確定其將確實遵守。
 
第4條 其他網站│對外相關連結
本網站的網頁提供其他網站的網路連結,使用者也可經由本網站所提供的連結,點選進入其他網站。但該連結網站不適用本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使用者必須參考該連結網站中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第5條 資訊管理│使用者之資料
第一項  使用者知悉使用本服務時,即視同使用者同意本公司依據「使用者條款」及「隱私權政策」所蒐集、處理與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第二項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之資料,使用者同意本網站得於合理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作成使用者統計資料、進行行為調查研究或其他合法之使用。
第三項  本公司所蒐集之所有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應就其特定目的,為承辦所提供服務之用,不會任意對其他第三者揭露。
第四項  本約所稱合理範圍或合法使用之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款之一者:
一、法律已明文規定,應所為之者。
二、法律已明文規定,得所為之者。
三、法律未明文規定,故以無罪推定所為之者。
四、經由使用者以書面或電子同意所為之者。
五、為免除使用者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所為之者。
六、與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所為之者。
七、當使用者在網站的行為,違反服務條款或可能損害或妨礙網站與其他使用者權益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時,經網站管理單位研析揭露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必要,所為之者。
八、有利於使用者之權益,所為之者。
九、本網站委託廠商協助蒐集、處理或利用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時,將對委外廠商或個人善盡監督管理責任,所為之者。
十、其他非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善良管理,所為之者。
第五項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不定期發送或推播本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或業務合作夥伴行銷活動給使用者。
第六項  使用者欲停止接獲前項行銷訊息,應寄信至service@dashion.com通知本公司取消。
 
第6條 Cookie│資料蒐集使用
為了提供使用者最佳的服務,本網站會在使用者的電腦中放置並取用本公司的 Cookie,若使用者不願接受 Cookie 的寫入,使用者可在使用者使用的瀏覽器功能項中設定隱私權等級為高,即可拒絕 Cookie 的寫入,但可能會導致網站某些功能無法正常執行 。
 
第7條│其他附則│規範管轄解釋
第一項  本約係由使用者與本公司共同簽訂,適用於使用者在本網站之全部活動。
第二項  本約之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則應該認為該條款可與本使用者條款其他條款相分割,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本使用者條款的其他條款仍然保有完全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第三項  本約有規範不足之處,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或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辦理。
第四項  使用者與本公司如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爭議,使用者與本公司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五項  本公司對本約內容保留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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