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6日。
- 本公司訂定此服務契約係為健全市場發展,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明確本公司、使用者及消費者之權利義務,茲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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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戴玄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約),指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授權於www.dashion.com網域之網站或DASHION所有之移動裝置平台(以下合稱「本平台」),使用DASHION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或移動裝置平台離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不包含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爰此,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同意以本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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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基礎架構│服務契約宗旨
第一項 為健全市場發展,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明確本公司、使用者及消費者之權利義務,茲以訂定本契約。
第二項 使用者已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超過3日以上。
第2條 名詞定義│契約三方角色
第一項 本約所稱公司,係指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
第二項 本約所稱使用者,係指任何使用本公司之公開或非公開之服務者,包含消費者。
第三項 本約所稱消費者,係指涉及本公司所提供商品服務之交易關係者。
第四項 有關本公司基本資料,列為以下各款:
一、公司名稱:戴玄財富教育有限公司(DASHION)。
二、稅籍編號:94135277。
三、營業處所:桃園縣桃園區縣府路110號四樓之一。
四、負責人:江忻璇。
五、聯絡電話:0930-648073。
六、聯絡信箱:service@dashion.com。
第3條 契約效力│認定意思表示
第一項 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本公司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購買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本契約成立。
第二項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三項 使用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渠法定代理人代理,本約始生效力。
第四項 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經渠法定代理人同意,本約始生效力。
第五項 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訂立本契約條款前,應主動告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六項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4條 服務範圍│界定分類說明
第一項 本服務內容包含下列各款:
一、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網站:www.dashion.com及DASHION所有之網站。
二、本公司提供服務之適用對象:不限。
三、本公司提供服務之教學內容:以教育為性質之商品服務。
四、本公司提供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及贈送之教學課程數量,依本約「服務方案」所載。
第二項 本約所稱服務,分為公開服務及非公開服務。
第三項 公開服務,係指商家於社群媒體、通訊媒體、官方網站所為之行銷服務,包含但不限於貼文、留言、限時動態等。
第四項 非公開服務,係指商家與使用者為建立、維護或終止交易關係所為之商品服務。
第5條 設備規格│建議使用要求
第一項 為締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良好體驗,使用者之電子設備應具備所以下各款所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如使用者之設備無法滿足基本規格及要求,使用者應知悉可能會造成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
一、作業系統:電腦為Windows 11、Mac OS 10.13;手機為iOS 14、Android 7。
二、瀏覽器:Chrome 75、Firefox 68。
三、網路速度:光纖網路 2M、行動網路 4G。
第二項 使用者連結本平台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本公司所提供者外,應由使用者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使用者所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使用者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第三項 本公司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使用者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使用者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6條 服務聲明│教育資訊服務
第一項 本公司性質定位屬資訊服務商,致力於提供教育資訊服務,故聲明不代理投資顧問、全權委託管理及針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投資建議及獲利保證。
第二項 本公司遵守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之所有法律規範,非經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業法、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許可,不得經營相關核准業務。
第三項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為學術性研究,基於金融市場具有不確定性因素,故於公開、非公開平台所提及之內容,皆為學術理論推導而非數據實驗證明。
第四項 本公司遵守相關法律規範,僅提供觀念性質之教育參考資訊,不得作為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建議或分析意見。使用者應依據個人之風險能力、財務狀況、個人偏好等因素自行斟酌,任何投資行為所產生之風險與虧損應自行負責。
第五項 有關本公司於金融監督之規定,依本公司官方網站最新公告「金融監督聲明」之規定辦理。
第7條 產權聲明│尊重智慧財產
第一項 本公司於商標之標識、名稱及於著作之交易系統、設計流程結構、文字、圖片、影片、音樂、軟體、程式碼、網頁設計、版面設計等,皆受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等其他相關法律保護。
第二項 本公司之所有產權,除事先獲得授權或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傳輸、展示、盜錄、重製、改作、洗稿、編輯、散布、出租智慧財產及轉讓、租賃、販售使用者帳號等侵害產權行為,違反者將依法負民事暨刑事責任,並逕行終止相關服務。
第三項 有關本公司智慧財產,依本公司官方網站最新公告之「智慧財產規範」辦理。
第8條 服務使用│使用服務規範
第一項 本公司授權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本約各產品服務章節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 本公司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消費者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第三項 本公司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消費者無法繼續使用者,本公司應賠償消費者無法使用之損失。
第四條 未經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消費者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其相關規事項依本約「產權保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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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開服務】
第9條 服務平台│列舉媒體平台
第一項 本公司提供之公開服務於各社群媒體、通訊媒體平台或以所註冊商標所為之載體,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平台:
一、TIKTOK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tiktok.com/。
二、小紅書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xiaohongshu.com/。
三、YOUTUBE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youtube.com/。
四、INSTAGRAM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instagram.com/。
五、THREADS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threads.net/。
六、LINE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line.me/。
七、官方網站平台及其之下子頁面,網址為https://www.www.dashion.com/。
第二項 本公司於任一平台使用多組帳號服務者,適用之。
第10條 資訊來源│外部內部素材
第一項 公開服務所使用之主題、版面、內容、文字、音訊、影像等素材分為內部素材與外部素材。
第二項 外部素材資訊來源為本公司向第三方版權資料庫平台所購買,且經授權可使用於商業範圍。
第三項 內部素材資訊來源為本公司經聘僱、委任或承攬業務所開發,且經審查符合最新法律規範。
第11條 資訊性質│正確及參考性
第一項 本公司所提供資訊之正確性,係根據市場情況、科學常理及個人心證經驗所推導而成之參考資訊;因具有主觀觀點及不確定性,故無法保證為最新或正確資訊。
第二項 本公司所提供資訊之參考性,係屬為非正式學術性質,並無使人陷於錯誤、提供分析意見或作成投資建議等違反法律之行為,使用者應自行判斷或向專業機構諮詢。
第三項 本公司負有維護所提供之資訊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使用者通知或本公司知悉內容錯誤,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第12條 言論規範│媒體平台秩序
第一項 使用者於使用本公司相關媒體平台或網站時,應遵守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二項 使用者不得利用本網站實施違反法律或非道德所允許之活動,包含但不限於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詐欺、虛假、色情、威脅、騷擾、侮辱、恐嚇、毀謗、使人陷於錯誤、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行為、文字、圖片或影像。
第三項 前項違反者,依本約「應變處分」章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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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公開服務】
【第一節 商品服務】
第13條 商品服務│服務內容範圍
第一項 本公司之非公開服務內容包含下列各款:
一、線上課程CONTENT交易系統30課,以下簡稱線上課程。
二、其他以本公司名義為之非公開服務。
第二項 前項所指非公開服務,包含服務諮詢、訂單處理及消費保護等衍生行為。
【第三章 非公開服務】
【第二節 線上課程】
第14條 線上課程│服務內容說明
第一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設備規格:同本約「設備規格」之規定。
第二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服務網址:https://www.dashion.com/。
第三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服務內容:CONTENT交易系統。
第四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服務方案:「【完整版】第01-30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分期-上】第01-15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及「【分期-下】第16-30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共三組。
第五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免費試讀:「第00單元」及「第26單元」。
第六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使用性質:僅供消費者個人使用。
第七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內容性質:同本約「資訊性質」之規定。
第八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商品性質:一次性計時制商品。
第九項 有關線上課程之商標權、著作權及使用者之帳號管理,適用本約產權保護之規定。
第15條 服務方案│選擇規格配置
第一項 線上課程「【完整版】第01-30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服務方案之售價為新台幣貳萬玖千捌百元整,另附贈「第00單元」。
第二項 線上課程「【分期-上】第01-15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服務方案之售價為新台幣壹萬貳千捌百元整。
第三項 線上課程「【分期-下】第16-30單元CONTENT交易系統」服務方案之售價為新台幣壹萬玖千捌百元整,另附贈「你好,贏家」。
第四項 本條前三項之售價包含授權使用費用,有關授權依本約「授權規範」規定辦理。
第五項 本條前三項之情形,本公司提供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第六項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以「贈品」為名義,向消費者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
第七項 本公司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同前項規定。
第八項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第九項 其他因海外交易手續費、信用卡交易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消費者應自行承擔。
第16條 訂單流程│線上課程交易
第一項 消費者於建立訂單時,應依官方網站電子商務系統以LINE通訊平台綁定會員。
第二項 消費者於建立訂單時,應依官方網站電子商務系統提供GMAIL電子郵件帳號。
第三項 消費者應依官方網站電子商務系統指示完成訂單建立,且確實詳閱本公司官方網站之最新公告事項,經點選確認視為同意。
第四項 消費者應於訂單流程時,自行註冊、登入或使用渠社群媒體、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本公司將以此作為「資訊安全憑證」;有關資訊安全憑證依本約「資安憑證」之規定辦理。
第17條 交易流程│線上課程交易
第一項 民事依習慣,本公司為供給方、消費者為需求方;但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二項 消費者為需求方,應依前條規定提出需求。
第三項 本公司為供給方,得依前項需求提供服務。
第四項 本公司提供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出貨方式分為以下二款:
一、離線下載。
二、線上觀看。
第五項 供給方及需求方於線上課程交易完成之時,以第一次出貨為準。
第六項 雙方同意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一次全部繳納。
第18條 出貨流程│供給需求交易
第一項 前條所稱離線下載之出貨方式,依以下各款步驟辦理:
一、消費者依據本約所規定之流程提出需求。
二、本公司依據本約所收到之GMAIL電子郵件帳號,寄送可供下載之檔案連結。
第二項 前條所稱線上觀看之出貨方式,依以下各款步驟辦理:
一、消費者依據本約所規定之流程提出需求。
二、本公司依據消費者所選擇之服務方案,於YOUTUBE影音平台建立私人影片之播放清單。
三、本公司藉由LINE通訊平台,將前項播放清單連結傳送至LINE聊天室。
四、第四項所使用之私人影片,其開放閱覽權之檢查資訊安全憑證為「訂單流程」消費者所提供之GMAIL電子郵件。
五、消費者應使用所提供給本公司之GMAIL電子郵件帳號登入,始得閱覽線上課程。
第19條 授權規範│線上課程使用
第一項 本公司所提供之線上課程為本公司財產所有。
第二項 本公司得依消費者所購買之服務方案授權消費者使用。
第三項 本公司於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授權使用範圍,僅為閱覽權且僅供消費者本人個別使用。
第四項 本公司於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授權使用次數,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使用不計次數。
第五項 本公司於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授權使用期間,依本約「期間定義」之規定辦理。
第20條 資安憑證│線上課程帳號
第一項 消費者對於其資訊安全憑證,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第二項 消費者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第三項 使用消費者之資訊安全憑證,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消費者之行為。
第四項 經發現資訊安全憑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本公司或消費者應立即通知相對人。
第五項 經確認資訊安全憑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本公司應立即暫停該資訊安全憑證之使用,並接受消費者更換其資訊安全憑證。
第六項 消費者之資訊安全憑證遭第三人惡意使用之情形者,依本條第一項之妥善保管義務論。
第八項 消費者之資訊安全憑證係為本人惡意使用之情形者,依本約「應變處分」章節之規定辦理。
第九項 有關惡意使用之定義,係指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準用民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項 消費者依本契約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企業經營者請求更正。如因消費者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第21條 期間定義│期間時段定義
第一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交易完成定義,為本公司完成第一次出貨之時。
第二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授權使用期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滿一年;期間屆滿之時,若無其他理由則再延長一年期間,且再延長不計次數。
第三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消費申訴期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滿一年;有關消費申訴服務依「消費保護」章節規定辦理。
第四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保固換貨期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滿一年;有關保固換貨服務依「消費保護」章節規定辦理。
第五項 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售後諮詢期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滿一年;有關售後諮詢服務依「消費保護」章節規定辦理。
【第三章 非公開服務】
【第三節 消費保護】
第22條 消費保護│公示善良管理
第一項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章節。
第二項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章節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三項 本公司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四項 本公司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23條 履約保證│數位商品保護
第一項 本公司對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之線上觀看出貨方式,設有履約出貨期間。
第二項 前項履約出貨期間,自消費者依本約指示完成建立訂單起,本公司應於72小時內完成出貨。
第三項 前項履約出貨期間,因發生錯誤或有特別情形者不適用之;且本公司應向消費者說明理由並盡速辦理出貨。
第四項 前項所稱發生錯誤或有特別情形者,係指本公司與消費者本於善良管理而發生不可抗力之情事。
第五項 本公司應提供具有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第六項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立即於五日內更正或修復之。
第七項 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消費者得提出消費申訴請求補償之。
第八項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二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本公司就超過金額部分,將依信託法規定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或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作為履約保證之內容。
第24條 暫停處理│暫停服務情形
第一項 本公司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第二項 本公司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25條 退款退貨│合理例外適用
第一項 本公司所提供之線上課程商品服務,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屬「非有形媒介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故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第二項 因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適用,故有關消費者之退款請求,依「消費申訴」之規定辦理;但自交易完成之日起逾一年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第三項 因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適用,故有關消費者之退貨請求,依「保固換貨」之規定辦理;但自交易完成之日起逾一年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第26條 消費申訴│消費爭議處分
第一項 本公司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申訴服務。
第二項 消費者欲對本公司所提供之線上課程商品服務提出退款或其他非諮詢之申訴,應向本公司提出消費申訴。
第三項 消費者提出消費申訴之格式,應以電信撥打至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寄件至聯絡信箱或撰寫書面文件寄送至營業處所。
第四項 消費者提出消費申訴之內容,應詳細說明服務方案、訂單編號、交易金額、交易時間及請求退款或退貨之正當理由。
第五項 本公司對於消費者所提出之消費申訴,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日內採取合理之處分,並得保存相關證據備查。
第27條 保固換貨│提供換貨服務
第一項 本公司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保固換貨服務。
第二項 消費者於保固換貨期間內,得向本公司提出換貨請求一次;但經換貨無法有效解決問題者,得再提出換貨請求一次;但再請求以一次為限。
第三項 消費者提出換貨請求之格式,得以通訊訊息為之並不限於書面請求。
第四項 消費者提出換貨請求之內容,應詳細說明服務方案、訂單編號、交易金額、交易時間及請求換貨之正當理由。
第五項 換貨之處理流程依以下各款步驟辦理:
一、消費者依規定提出換貨之請求。
二、本公司註銷或刪除原貨之資訊。
三、本公司依「交易流程」及「出貨流程」之規定,重新辦理發貨
四、換貨後之服務或權益不變;惟「期間定義」不另重新計算。
第28條 售後諮詢│商品諮詢服務
第一項本公司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售後諮詢服務。
第二項售後服務之服務範圍,消費者有購買行為事實且交易完成後,對於商品所提出之相關諮詢;但不包含線上課程內容之觀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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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應變處分】
第29條 產權規範│明定禁止行為
第一項 有侵害本公司財產權之疑慮情形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對行為人或關係人之契約關係至完成調查止。但疑慮之證據力應達「有事實足認」程度。
第二項 有侵害本公司財產權之屬實情形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對行為人或關係人之契約關係,行為人或關係人應負本公司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另負擔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三項前項違約金金額,由本公司依行為人所生之危害情節合理認定。
第四項 本公司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名譽、營業秘密、產品服務、財務資金等。
第30條 行為規範│明定禁止行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為維護公共秩序或公平交易,得通知行為人限期改正,其情節重大且經本公司通知行為人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行為人或關係人應負本公司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另負擔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一、資訊安全憑證係為本人惡意使用之情形者。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者。
二、干擾、中斷或從事含有惡意電腦程式等侵害本網站本網站、伺服器、營業資料之行為。
三、偽造訊息來源或以任何方式干擾傳輸來源之認定。
四、追蹤他人或其他干擾他人或為前述目的蒐集或儲存他人之個人資訊。
五、未經授權之情形下,進入本公司之使用者服務系統或網路、冒用他人之帳號,或偽造寄件人辨識資料而傳送郵件。
六、利用本公司網站或名義,上載、張貼、傳輸或散佈任何含有電腦病毒或任何對電腦軟、硬體產生中斷、破壞或限制功能之程式碼之資料。
七、利用本公司網站或名義,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詐欺、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色情、賭博、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之檔案。
八、利用本公司網站或名義,從事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虛假不實、引人犯罪之訊息,包含涉及販賣槍砲、刀械、毒品、禁藥、盜版軟體、參與賭博或其他法令所禁止販賣之物品。
九、利用本公司網站或名義,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連鎖信、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十、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平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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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31條 契約變更│變更契約情形
第一項 本公司修改本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
第二項 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第三項 消費者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32條 契約終止│終止契約情形
第一項 當事人於服務期間屆滿時,契約即告終止。
第二項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消費者本人或所指定之人未閱覽或使用服務內容、服務導覽或試讀單元者,消費者得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但服務為一次性計時制商品者,不適用之。
一、開課日前終止合約,應全額退還該課程消費者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
二、開課日後,合約生效日起7日內終止合約,應返還該課程消費者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20%。
三、開課日後,合約生效日起第8日至第 14 日以內始終止合約者,應返還該課程消費者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10%。
四、開課日後,合約生效日起第15日終止合約者,該課程消費者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不予退還。
第三項契約終止後,本公司應依前項之方式,結算、撥付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第33條 契約附件│附件契約效力
第一項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項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適用。
第三項 本契約成立時,本公司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消費者下載、列印儲存或依消費者請求以書面寄送。
第34條 其他附則│規範管轄解釋
第一項 本約係由使用者與本公司共同簽訂,適用於使用者在本網站之全部活動。
第二項 本約之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則應該認為該條款可與本使用者條款其他條款相分割,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本使用者條款的其他條款仍然保有完全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第三項 本約有規範不足之處,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或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辦理。
第四項 使用者與本公司如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爭議,使用者與本公司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